壹.類型
債券回售可分為無條件回售和有條件回售。
1,無條件轉售
無條件回售是沒有特殊原因的回售,通常有固定的回售時間,壹般在1/3或可轉債償還期的壹半之後。從某種意義上說,無條件回售條款可以視為發行人提前向可轉債投資者支付本息,從而增加期權價值。
2.有條件轉售
附條件回售是指當公司股票價格在壹段時間內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壹定範圍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將其債券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出售給發行人。壹般回售價格略低於市場利率決定的價格,但高於債券票面利率。在股價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回售條款尤其有意義。
由於回售條款的觸發比例通常低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的觸發比例,如果發行人不希望回售,可以在基礎股價下跌之前向下修正轉股價格,以避免回售,滿足有條件回售的要求(除非股價跌破每股凈資產)。因此,附條件回售條款對於不願意回售可轉債的發行人是無效的。
第二,程序
1.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持有人只能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時行使回售權。
2.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時,發行人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進行公告。發行人公告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券持有人可以回售全部或者部分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權。
3.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權時,應當在公告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托管券商正式書面通知發行人。經券商審核確認後,凍結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對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金額。
4.券商將回售數據以要約的形式發送給交易所,交易所當天進行數據處理,並在回售申請終止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將數據發送給發行人,通知發行人以回售條件的有效價格將相應資金劃入交易所指定的資金賬戶。交易所收到資金後,將其劃入券商清算頭寸賬戶,同時減記投資者對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交易所在壹日內收到可轉債持有人的交易、轉托管、轉股和回售要約時,按照回售、轉股、轉托管和交易的順序進行數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