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債券付息和退市公告都是利空消息。退市是指證券上市期限屆滿或者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證券交易所將終止該債券上市。也就是說,妳以後在市場上買不到這個債券了。另外,對於公司來說,減少壹種融資方式會減少其內部現金流,但會降低公司的負債率。
可轉債退市意味著可轉債觸發強制贖回條件。完全贖回後,可轉債不再符合上市條件,需要退市,相當於上市公司股票從交易所退市,是壹件壞事。
同時,可轉債退市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股票的走勢,壹般會引起投資者恐慌,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導致股票的股價下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
(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第壹百五十九條記名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和贖回等相關制度。
第壹百六十條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轉讓。
第壹百六十壹條記名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記名債券無轉讓的,轉讓在債券持有人將債券交付給受讓方後生效。
第壹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辦法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