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是什麽?
1.新準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中增加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的前提條件,並指出債務重組是“債權人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新標準突出了債務人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本質。換句話說,新準則要求企業在重組債務時,必須滿足債務人出現財務困難的前提。
2.企業能否進行債務重組,首先需要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這可以通過對企業短期償債能力、企業資產質量、企業利潤質量、企業成長特征等企業財務狀況的分析比較來判斷。顯然,新準則在壹定程度上約束了企業利用債務重組隨意操縱利潤,實際上縮小了債務重組的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27條?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128條?股票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
(四)股票的編號。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