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則被投資單位是企業的子公司。通常,當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或者雖然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擁有實質控制權,也說明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
投資企業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實質控制,可以通過下列壹項或多項情況判斷: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投資企業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及其他類似機構的大部分成員。這種情況是指投資企業雖然擁有被投資單位50%及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但有權根據公司章程和協議任免董事會董事,從而達到實質控制的目的。
擴展數據:
1,重大影響
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應當是該企業的合營企業。當投資企業通過子公司直接擁有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不足50%的有表決權股份時,壹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2.沒有控制
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表決權資本,且沒有其他方式實施重大影響。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但實質上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支配和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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