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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股東?

召開董事會會議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取決於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會只在董事會內部召開董事會會議。沒有必要通知所有股東。有限公司董事會未明確通知期限。股份公司董事會應提前10天通知。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為研究和決定公司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可根據議題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在壹起討論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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