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現下列法定事由時,公司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成員5至19人。因此,壹旦董事會成員人數少於5人,公司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65,438+0/3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仍按《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由董事會(無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提名壹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監事會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職責時;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如果不按照這個順序,在程序上是違法的,做出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壹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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