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需要董事會決議,但有其他特殊情況,如三分之壹以上董事召集、65,438+00%以上股東召集或監事會召集,不需要董事會決議。只要符合法定主體,就不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由股東大會持有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作出。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也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生產需要而形成的企業組織形式。
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對公司相關問題進行表決而形成的代表董事會意見的文件。比如發行公司債券,壹般需要董事會通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才有效。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公司債券的總額、面值、發行價格、利率、發行日期、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董事會決議必須在公司債券發行前形成。發行公司債券不僅需要董事會決議,還需要發行章程;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簽署承銷協議;簽訂承銷團協議;簽訂信托合同;制作認股書、債券和債權人名冊;發布募集資金通知;正式提出;報告發行情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