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幾年,沈丘趙多次與期貨北京營業部交涉,希望期貨能賠償其損失,但均被期貨北京營業部拒絕。
2011端午節前,沈丘趙向北京證監局投訴期貨北京營業部。6月8日,北京證監局召集沈丘趙約見CUHK期貨北京營業部總經理甘衛平進行調解,但雙方經調解未能達成壹致。
在遞交給北京證監局的投訴信中,沈丘趙稱:“2007年9月...CUHK期貨北京分公司的宣傳員告訴我期貨是穩賺不賠的,並帶我去CUHK期貨北京分公司上課,那是在工人體育館東門。上課的有幾十個人,大部分是和我同齡的老人。"
“期貨的業務經理張在講座中宣稱,期貨只有賺錢不能虧錢,即使會虧錢,最多也就虧20%,公司會派人代我們交易。我們不需要像我們這樣的老人來理解期貨。能為我們賺錢,希望能投資期貨。”投訴信中寫道:“2007年9月,我取出了我期貨賬戶654.38+0.3萬元的大部分存款,CUHK。2007年6月5438+10月,期貨介紹了其工作人員劉,他幫助我做交易代理。我根本不懂期貨交易。我感覺劉是期貨的專業人士,我放心她會操作。”
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劉的經營並不理想。不到壹年,賬戶虧損嚴重。沈丘趙說,後來期貨安排肖為其操作,但情況仍不理想。到2008年7月,賬戶余額只有2萬元。
“不到壹年就虧了這麽多錢,和他們宣傳人員當時說的完全不壹樣。於是我和仲達期貨北京營業部的負責人交涉,希望他們賠償我的損失。”沈丘趙告訴《第壹財經日報》,“但此時期貨北京營業部的人告訴我,劉是期貨經紀人,不是期貨的員工,他的交易是個人行為,期貨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從沈丘趙向記者出示的文件中,記者看到了壹份沈丘趙於2007年6月9日簽署的投資顧問服務確認書。
該文件內容顯示,沈丘趙委托浙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在期貨交易期間,我任命劉為服務投資顧問。本人清楚了解投資顧問是中介,不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職責是收集整理期貨交易信息,及時揭示風險,但其投資建議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當初我開戶,簽協議,指定劉為我進行交易操作,都是在期貨北京營業部進行的。他們給我拿來壹堆文件,讓我簽字。當時沒有人跟我說清楚,劉只是期貨經紀人,不是的期貨從業人員。而且,劉的名片上還印有“期貨投資顧問”的字樣。"沈丘趙說,"直到我要求他們賠償我,我才知道中間人這個詞,他們說劉是中間人。如果他們壹開始告訴我劉不是期貨的員工,我怎麽會把這麽大壹筆資金交給壹個不是期貨員工的人呢?"
“2009年,甘衛平說劉要給我1,000元個人落戶。我不同意。她還說劉不是她公司的員工,我去哪都贏不了。”沈丘趙說:“後來通過甘衛平協調,劉出資3萬元,打入我期貨賬戶。加上我之前剩下的2萬* * * 5萬,劉負責運營壹年幫我把錢賺回來。中大期貨說要重新簽協議,不重新簽協議,不廢除原協議,就不幫我把錢賺回來。”沈丘趙說:“為了挽回損失,我同意和他們簽了很多我沒看過的文件。CUHK期貨現在說不怕我去打官司。他們有完整的材料和壹份我白紙黑字簽字的文件。但是,這個賬戶很快又虧了4萬元。”
沈丘趙表示希望期貨賠償他的損失,並希望北京證監局嚴懲期貨在整個過程中的欺詐行為。
然而,CUHK期貨北京營業部總經理甘衛平反駁了沈丘趙的說法。
”沈丘的趙是壹個60多歲的人。開戶時,我們明確劉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我們把投資顧問服務書的內容跟他解釋清楚了,有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別聲明,確認後簽了字。”甘衛平對本報表示,“沈丘趙與劉屬於私下簽訂的代理經營協議,後果與期貨無關。”
甘衛平還表示,CUHK期貨的正式員工已經公示,券商和中介機構的信息已經在北京證監局報備。劉不是期貨的正式員工,是中介,在北京證監局可以查到。
對於沈丘趙的虧損,甘衛平表示,沈丘趙知道自己賬戶的盈虧。“壹開始他的賬戶有近654.38+0.5萬元的浮盈。後來貝爾斯登事件爆發後,他的賬戶虧了錢。中間我們有工作人員提醒風險,但他們長達三個月沒有采取止損措施。”甘衛平說。
“我們不會賠償沈丘趙的損失。任何客戶的投資損失都不應由期貨公司承擔。”甘衛平表示,“北京證監局曾出面協調,但協調未能達成壹致。如果最終協調無果,我們願意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