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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稅銀是什麽公司?

應該是貸款公司的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保護貸款公司和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貸款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貸款公司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

貸款公司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國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設立的,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國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文章

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出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四條

貸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率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

第五條

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

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七條

貸款公司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繳貨幣資本,由投資者壹次繳足;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

(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貸款公司的設立要經歷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壹條

設立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編制計劃;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非貸款公司設立地的投資者應提供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投資者註冊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貸款公司最長籌建期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間符合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以提交開業申請。

貸款公司申請開業時,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開業申請書;

(二)籌備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七)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貸款公司的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決定。銀監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地銀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貸款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內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成立需要兩個階段:籌建和開業。

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提前報監管辦備案。沒有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備案。貸款公司將分行籌建方案備案後即可開始籌建工作。?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批準開業的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決策機關發給金融許可證,並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管理

第十六條

貸款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但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投資者可委派監事或聘請外部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七條

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由投資者自行決定,並報銀監分局或當地銀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

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者制定和修改,並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

貸款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經營方針和業務發展計劃。沒有董事會的,由管理層制定,投資者決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

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批準,貸款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辦理各類貸款;

(二)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壹條

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是實收資本和來自投資者的貸款。

第二十二條

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三條

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個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二十四條

貸款公司應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授信管理流程和內控制度,增強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二十五條

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體系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壞賬準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候均不低於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第二十六條

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糾正和完善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確保依法合規。

第二十七條

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壹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貸款公司應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出資人應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貸款公司應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等資料,並對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壹條

貸款公司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與投資者實行並表監管。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根據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壹)資本充足率在8%以上、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降低檢查頻率,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資本充足率低於8%、高於4%、不良貸款率高於5%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者不良貸款率高於65,438+05%的,及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暫停壹切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逾期不能實現有效重組且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投資者適時接管或撤銷。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檢查和評估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和內部控制有效性,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者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控制度進行評價,有權要求投資者根據貸款公司的經營情況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的穩健經營。

第三十六條

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談、監管問詢、責令停業等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防範資產風險。

第三十七條

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制度變遷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批準:

(a)更改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第四十條

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申請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壹條

貸款公司的解散,由其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貸款公司因解散或被撤銷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交回金融許可證,並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同時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是指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在農村設立貸款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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