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滿壹年,家庭成員之間存在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財產)低於本市規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標準;
(三)家庭成員無房、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的;
(4)65438+2005年2月31後,家庭成員未進行房屋交易;
中等偏下收入標準和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建、民政部門根據城市商品住房價格、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享受城市國有土地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的被拆遷戶,且所有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均無住房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購買最小戶型的保障性住房。
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推選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申請,如實填寫申請文件,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房產證、公有住房租賃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材料,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的書面文件,並公示核查結果。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狀況進行面談和初步核實,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住所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給區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住建部門審批。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住建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通過《鎮江日報》和市住建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以戶為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予以登記,由市住建部門出具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註明可購買的面積標準。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住建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保障性住房供應標準根據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住房困難面積標準與申請家庭原住房面積的差額等因素確定。經市住建部門同意,申請人將原住房提交市住房保障機構以合理價格購買的,可適當增加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邢弢面積。
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可憑核準通知書購買壹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在核定面積內的,按核定價格購買;超過核定面積的部分不享受優惠政策,由購房人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
市住建部門結合保障性住房供應情況,以公開搖號方式對規定期限內登記的申請人進行排序,建立輪候名單。
市住建部門應當對已登記的申請人在候選房源前進行核對,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登記資格。
因本次供應住房套數或房型有限導致申請人未能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輪候順序號安排在下壹次供應住房的輪候順序號之前。
申請人未在當前房源規定期限內簽署選房確認書,或未簽署《經濟適用住房預售(銷售)合同》的,視為放棄選房權利,其輪候順序號安排在當時已登記申請人之後;兩次放棄選房權的,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市住建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保障性住房供應信息。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順序,分期分批組織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方式購買保障性住房。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先與市住房保障機構簽訂確認函,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
本市保障性住房供應合同的書面形式使用統壹的《保障性住房預售合同》,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合理使用、限制處分、回購、收回、違約責任等內容。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合同文本由市住建、工商部門統壹制定。
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房產所有人。如經協商,部分申請人為不動產共有人的,由全體申請人形成書面意思表示,明確不動產共有人以外的申請人為共有人。申請人之間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所有申請人為共同不動產所有人。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或商業性住房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並註明同壹人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參照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
購買保障性住房屬於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入住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屆滿之日起,市住房保障機構停止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收回租賃住房。鎮江房產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