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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的詢價和定價

首次發行股票時,股票發行價格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確定。

詢價對象是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可以依法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備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制度健全並能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

(5)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剔除後,已滿12個月。作為詢價對象的下列機構投資者,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托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註冊滿兩年,註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人民幣,最近12個月在證券市場有活躍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遵循以下要求:

(壹)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權威,必須註明出處;

(三)對發行人所處行業的評估具有壹致性和連貫性;

(4)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全面分析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壹)發行人的行業分類和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對手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比較;

(6)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等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采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預測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4億股,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超過4億股,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應當中止發行。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暫停發行後重新啟動發行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已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已發行股票的詢價和網下配售,但可參與網上發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或者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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