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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根據客戶要求,代客戶買賣證券並提供相關服務,證券公司收取傭金作為報酬的證券中介業務。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證券經紀人,作為證券買賣雙方的經紀人,根據客戶的要求迅速執行指令完成交易,辦理相關手續,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和咨詢服務。證券經紀業務分為場外證券交易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業務。

目前,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證券交易系統的特點對證券經紀業務進行定義和分類。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把經紀業務分為五類,有五種經紀人辦理:(1)傭金經紀人,代表客戶買賣證券收取傭金。(2)二元經紀商,接受傭金經紀商的委托買賣證券。(3)職業經紀人,專門在證券交易所的某壹櫃臺買賣壹種或多種證券。(4)股票經紀人,專門從事L股到99股之間的證券交易。(五)債券經紀人,在債券交易大廳代客戶買賣債券,向客戶收取傭金。倫敦證券交易所將經紀業務分為兩類,由兩類經紀人完成。(1)證券經紀人只代表客戶買賣證券,並從中收取傭金,自己不買賣證券。(2)證券商主要為自己買賣證券獲利,有時也會收取代客戶買賣證券的傭金。證券商必須嚴格區分自營交易和代理交易,必須向客戶說明。

目前,中國公開發行和上市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以公開和集中的方式進行交易。由於集中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格性和操作程序的復雜性,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只能委托經批準並具有資質的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證券。從滬深交易所的實際操作來看,我國的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分為兩類。第壹類是代理買賣a股、權證、封閉式基金、債券的業務,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設立的所有證券營業部均可經營此項業務。第二類是b股代理業務,以b股持牌券商為代表。b股券商分為境內b股券商和境外b股券商。境內b股持牌券商可以在其已開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開展b股交易業務;境外b股持牌券商可以通過其擁有的b股專用席位完成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境內b股持牌券商完成代理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證券公司設立的證券營業網點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通過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證券經紀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證券公司開始嘗試推行以營業網點為基礎的經紀人制度。除了傳統證券營業部和服務部的櫃臺人員外,還出現了證券經紀人,專門從事客戶開發,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買賣證券,包括場外委托和非場外委托。櫃臺委托是指委托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證券公司營業櫃臺辦理委托手續。場外委托通過以下方式進行:(1)電話委托,投資者通過電話轉賬或電話自動委托的方式下達委托指令。(2)傳真委托或信函委托。(3)自助終端委托。這是目前最常見的自助委托方式。客戶通過設置在證券公司營業網點的專用委托計算機終端,持證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碼進入計算機交易系統下單。(四)網上委托,客戶通過互聯網進入證券公司計算機系統,自行將委托內容輸入交易系統。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未經批準,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二)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決定證券交易、選擇證券種類、決定交易數量或者交易價格。(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補償客戶證券交易的損益。(四)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以及與內部管理和業務經營相關的各種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損毀。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五)應當編制統壹的證券交易委托書,供客戶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須制作委托記錄。無論客戶的證券交易委托是否成交,委托記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在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接受證券交易委托時,應當按照委托書中載明的證券名稱、交易數量、競價方式和價格區間,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並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交易完成後,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易報告並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的聲明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計人員逐筆審計,確保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壹致。(六)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不通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七)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為獲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利用媒體或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或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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