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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行為,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者的行為。第三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資格申請進行審批。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中國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準或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的除外。第五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客戶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理財產品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明確內部部門和分支機構在理財產品代銷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銷售理財產品。第七條證券公司接受委托代銷金融產品前,應當對委托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確認委托人合法成立,可以發行理財產品,方可接受其委托。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選擇代銷的理財產品,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征、管理費等信息。證券公司只有確認理財產品依法發行,有明確的投資安排和風險控制措施,具有明確的風險收益特征,並能對其風險狀況做出合理判斷,才能代銷理財產品。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壹)為客戶做好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和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接受客戶詢問、質詢和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客戶違約時的處置方案和應急安排;

(4)因理財產品的設計和運作以及客戶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擬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等文件和資料報證券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第十壹條證券公司應當評估代銷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況,劃分風險等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戶類型和範圍。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和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評估購買理財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某項理財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其適當性的,不得向客戶推薦該理財產品;客戶主動要求買入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定,客戶應當簽字確認。

客戶明確約定購買者範圍的,證券公司不得銷售超出客戶確定的購買者範圍的金融產品。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合同當事人信息、理財產品說明書以及客戶提供的其他資料,全面、公正、準確地介紹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充分說明理財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征,並披露其與理財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理財產品流動性和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費用或者難以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用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詳細披露理財產品風險特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請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理財產品的設計、運作以及客戶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誇大宣傳或者虛假宣傳,誤導客戶購買理財產品;

(二)以抽獎、回扣、實物贈送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損益;

(四)使用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接收客戶代購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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