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的特點:
1,大部分是國有控股企業,捐贈資產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大部分是股份有限、無市價的未上市公司,但有上市計劃,符合上市公司相關規定。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更適合我國的證券公司。
當然,也有很多證券從業人員休息不多,比如投行、研究部門、需要時刻與客戶溝通的崗位等。如果項目需要全面調整,我們會經常夜以繼日的奔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章程;
(二)主要股東連續盈利,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五)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
第壹百二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壹項或者全部業務: (壹)證券經紀業務。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
(五)自營證券。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