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如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和保薦等。證券公司的分類:
1,證券經紀人,這類公司是幫助投資者買賣股票的中介機構;
2、證券承銷商,這類公司是幫助企業上市後發行股票,當投資者想購買該公司發行的股票時,必須通過這類證券公司購買;
3.券商,作為證券商,從某種角度來說也屬於投資者的行列,也是股票的買賣雙方;綜合類券商,顧名思義,可以同時經營上述三項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集股份申請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第十二條公司發行新股的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