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壹條修改為“為規範證券公司的客戶資產管理活動。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三、刪除第十四條。
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用途的特殊資產。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者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所有權歸屬、是否存在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征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五、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六、刪除第二十壹條。
7.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可以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介,
(壹)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2)公司、企業及其他機構凈資產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接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壹合格投資者。"
九、刪除第三十壹條。
10.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及其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十壹、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和其他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十二、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分別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及其他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標明證券公司名稱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十三、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
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十六、第六十壹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並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刪除第六十三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