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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的特別規定

第壹條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首先按照本規定遵守《應用指南第十條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附註要求》和財務報表附註。其他未明確說明的事項,本公司參照壹般企業和商業銀行報表附註。

第二條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分別附註合並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

5.會計差錯的內容、更正金額、原因及其影響;第三條本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是財務報表附註的基本規定。此外,公司應充分披露所有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無論上述規定是否有明確規定。

對於附註金額異常或年度變動異常的報告項目(如占公司報告日總資產的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的65,438+00%以上,兩期數據變動超過30%),應說明原因。

第四條對於附註中的資產負債表項目,附註期末和期初的比較數據,壹般期末數在最左側;對於附註中的利潤表項目,註意本期與上期的對比數據,壹般最左邊的部分是本期數。

第五條公司應披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和分類原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應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和主要參數的選擇原則。

以公允價值計價的資產,除按科目和類別披露期初和期末公允價值及當期變動外,還應披露初始成本。

具體披露見下表: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名稱、期初余額、期末余額、當期變動和初始成本第六條公司財務報表附註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簡介

(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

(六)分析公司面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匯率和利率風險。

(七)重要事項的說明

(8)或有事項和承諾、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的順序,采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披露。報告中重要項目的明細總額應與報告中的項目金額相互核對。

第八條貨幣資金除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要求,按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披露外,融資融券業務(如公司開展此項業務,下同)的相關數據也應在上述兩項下披露,包括自有信貸資金存款和客戶信貸資金存款。

自有信貸資金存款反映公司為融資融券業務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信貸資金,根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客戶信貸資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資金和客戶存放融資融券的擔保資金,根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第九條結算準備金除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要求,按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分別披露外,還應披露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準備金。

信用準備金反映公司存放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用於融資融券業務資金結算和交收的資金,根據“結算準備金”科目的明細余額分析填列。

第十條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要求披露外,還應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的明細余額分析填列用於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如公司創設的認購權證業務(如公司從事此項業務,下同)。

第十壹條公司應在其他資產項下披露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抵債資產、代理兌付債券、應收融資融券客戶款項。

其中,應收賬款應披露賬齡前五名單位的明細及欠款金額和欠款原因。

第十二條除《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要求外,還應披露信用交易代理買賣證券的金額,反映公司接受融資融券客戶委托,代理買賣股票、債券、基金等證券所收到的款項。

第十三條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要求,披露證券承銷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的收支情況,以及保薦業務、財務咨詢業務、投資咨詢業務的收支情況。

資產管理業務分別按定向、集合、專項披露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條利息凈收入應按存款同業利息收入、資金拆借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債券回購利息收入和各項業務費用披露。

第十五條投資收益應按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投資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投資收益、衍生金融工具投資收益、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等項目披露。

母公司數據還應包括從子公司獲得的股息。

第十六條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借出證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等項目披露。

第十七條其他收入應按項目收入和支出分別披露。

第十八條公司應按重要性原則披露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營業外收支的明細和可比數字。

第十九條公司應編制資產減值準備變動表,並分項披露各項減值準備的變動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應披露營業稅、所得稅等主要稅種及稅率。有減免稅的,應說明批準機關、文號、減免範圍和有效期;各分公司、專業子公司在異地獨立納稅,執行不同稅率的,應予以說明。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披露其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公司、合資企業、聯營企業的全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公司的投資金額和股權比例。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應明確說明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合並報表範圍發生變化的,應披露變化的內容和原因。公司報告期內通過購買股權增加控股子公司和合營企業的,應說明各新增企業的購買日期及其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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