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和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和保薦。
(五)自營證券。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上述(1)至(3)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四)至第(七)項業務之壹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億元人民幣;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中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
商業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系統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分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不得混業經營。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以他人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證券公司必須將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用於自營業務。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權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幹涉。
4.客戶資金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除因客戶自身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托書的設置和保存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制作統壹的證券交易委托書,供客戶辦理經紀業務時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須制作委托記錄。客戶的證券交易記錄,無論交易是否完成,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在證券公司。
6.辦理委托事項的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交易委托時,應當按照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數量、競價方式、價格區間,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並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交易完成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易報告並交付給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的聲明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計人員逐筆審計,確保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壹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決定證券買賣、證券種類、證券數量或者證券價格。
8.禁止向客戶承諾收入或報酬。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的證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諾,也不得補償證券交易的損失。
9.禁止私自接受客戶委托。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不通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數據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的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以及與內部管理和業務經營有關的各種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和資料的提供及要求,證券監管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13,審計和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和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