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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的業務類型有哪些?

我國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和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咨詢、證券承銷和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經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擴展信息:證券公司風險控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規定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和資產管理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證券公司從年度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損失,具體提取比例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和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為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了證券公司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組、監管協調、法律責任等內容。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協調和監督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過程中,相關地方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過程中,應當保證證券經紀業務的正常運行。《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分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不得混業經營。《證券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以他人或者個人的名義進行。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出借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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