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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簡介

關於轉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加強證券自營業務監管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5]126號

證券公司:

近年來,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存在利用不規範賬戶進行自營業務、持倉過高、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等問題,成為公司風險的主要爆發點。結合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全面開展了證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並在《關於推進證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規管理和創新發展的通知》(證監發[2005]37號)等文件中對自營業務監管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目前,大多數證券公司正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我會的要求進行整改,部分公司還在積極探索證券自營業務機制的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不按要求報賬、整改不力、違規繼續加倉等問題。為推進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機制改革,防範自營業務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充分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現予轉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證券公司遵照執行:

1.各證券公司要按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規範自營業務,進壹步端正投資理念,增強守法意識,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為壹談;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利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要持有過多的頭寸或操縱市場。

二。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報送所有自營賬戶(包括非標賬戶)明細,由證監局轉發滬深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備案。各證券公司應制定清理違規賬戶的計劃,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並按月詳細落實。清算期內,非標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入,要逐步取消。

3.持倉過多、股權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證券資產托管於其他證券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方案,在合規的前提下縮減自營規模,並於每月10前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進展。

四、我會將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改進和完善證券自營業務,並對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經營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未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和《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證券公司,我會將依法嚴厲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證券監管委員會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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