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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第六章

第六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體系應充分體現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的報酬金額和支付方式,由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提出方案,提交股東大會決定。

第六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期、績效考核、薪酬、解聘原因、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六十五條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績效薪酬由董事會根據高級管理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決定,其中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延期付款的支付應遵循均分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未勤勉盡責,導致證券公司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年度績效薪酬。

第六十六條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分別就董事、監事的履職評價和薪酬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專項說明。

董事會應當就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績效考核和薪酬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專項說明。

第六十七條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其進行內部問責。

證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罰款或者賠償。

第六十八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根據中長期激勵計劃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權,應當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並經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法核準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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