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同時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億元。
4.?證券公司從事兩項以上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註冊資本
1.經營經紀業務,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
2.若承銷保薦、自營、資產管理業務之壹,註冊資本限額為6543.8+0億。
3.承銷保薦業務、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中兩項及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代銷或者包銷。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買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買入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前者是全額包銷,後者是余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也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的承銷團承銷。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