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等自律組織依據其章程和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潔自律管理。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清潔業務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應當確定清潔管理的目標,並對清潔管理的有效性負責。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履行廉政管理職責的第壹責任人,各級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第五條證券期貨交易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合規、審計等部門的合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第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政內控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制度、事中控制措施和事後責任追究機制,對業務種類、環節和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政風險評估,識別廉政風險點,強化事後制衡和內部監督機制,確保有效運行。
前款所稱業務種類和環節包括業務承包、承接、銷售、交易、結算、交付、投資、采購、業務合作、人員招聘、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督執法和自律管理。第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廉潔從業標準,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廉潔從業培訓教育,培育廉潔從業文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員工誠信執業情況納入員工管理制度,在錄用、晉職、晉級、辭職、考核、審計等情況下,對其誠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第八條證券期貨機構應當加強財經紀律,杜絕表外賬等違規行為。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費用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合法合規。第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時,不得通過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潛在談判客戶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壹)提供禮品、禮金、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回報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的;
(二)提供旅遊、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福利;
(三)安排結構性、高收益、保本型理財產品等明顯偏離公允價格的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和限定標準進行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證券期貨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壹)以第九條所列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利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通過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或者利用客戶的委托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擔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其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非法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
(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幹預、指使或者協助他人幹預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
(壹)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的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自律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的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害關系人,拒絕、幹涉、阻撓或者不配合監管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
(五)其他妨礙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