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
第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投資、風險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運作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機構,是指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子公司。
第三條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私募。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於單個資產管理計劃不低於壹定金額,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壹)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壹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2)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依法設立並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四)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基本養老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等社會福利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認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個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單個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單個股權、商品和金融衍生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的,單個合格投資者委托的資金金額不得低於654.38+0萬元。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不得合並計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人數量,但應當有效識別資產管理計劃的實際投資人和最終資金來源。
第四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受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委托銷售資產管理計劃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個人和家庭金融資產負債情況,采取必要措施核實並確保投資者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資產管理計劃的首次募集規模不得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首次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60日,專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首次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封閉式單壹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人可以分期支付委托資金,但應提前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期支付的金額和期限,首期支付資金不得低於654.38+00萬元,所有資金支付期限自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起不超過3年。
第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編制募集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和類型。
(2)管理人和托管人概況、投資顧問的聘用等。;
(三)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以及投資風險的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報酬以及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管理和運用相關的其他費用的計算標準和方法;
(六)參與費、退出費等由投資者承擔的費用和費率,以及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和義務;
(七)募集資金的期限;
(八)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頻率;
(九)利益沖突和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作出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要有針對性,表述要清晰、明了、易懂,以醒目的方式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特定風險等各類風險。
第八條基金中的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和管理人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規定分別標註“FOF”、“媽媽”或者其他能夠反映資產管理計劃類別的文字。以收購上市公司為目的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具有特定投資管理目標的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反映該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目標的字樣。
第九條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期貨機構的自有資金持有期不得少於6個月。參與或退出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投資者和托管人。
證券期貨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證券期貨機構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總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50%。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化等客觀因素導致前述比例被動超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及時調整達標。為應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巨額贖回以解決流動性風險,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沖突、符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子公司可以不受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限制,以自有資金參與並隨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但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並向有關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第十條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資料,並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和份額明細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賬戶註銷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
第十壹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的參與資金劃入資產管理計劃的托管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