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境外證券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首席代表;
(六)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件產品的供應商;
(七)為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共關系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
(八)其他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有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
(壹)公民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
(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和其他省部級單位以及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的表彰、獎勵和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收購人作出的公開承諾尚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經如期履行;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監督管理措施;
(六)證券期貨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措施和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並采取強制措施;
(八)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九)因證券期貨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十)因證券期貨侵權或者違約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的;
(十壹)因違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金融、稅務、環保、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十二)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信息。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表彰、獎勵、評比、信用評級等信息,由本人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報,並記入信用檔案。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壹)項、第(三)項至第(八)項的信用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按照職責歸集,記入信用檔案。第十壹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至第(十壹)項的信用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信用信息共享等方式歸集並記入信用檔案。第十二條誠信檔案中記載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通過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對誠信信息進行相應的刪除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