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註意是總股本,不是凈資產。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即要求公開發行股票達到壹定比例。
(4)公司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即要求公司相對誠信。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報告;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推薦函;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
(七)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上市公告
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署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持股數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
四。暫停和終止上市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將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拒不改正的;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扭虧為盈;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