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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成為企業的股東嗎?

不能,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政府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企業,也不能以股份形式投資企業。

禁止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

《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五條規定,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活動的通知》第壹條指出,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包括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必須堅決執行中央、國務院的歷史規定,不準經商辦企業。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必須在財務、名稱、人員等方面與黨政機關徹底脫鉤。嚴格劃清黨政機關的管理權和經濟實體的經營權。所有經濟實體都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嚴禁利用經濟實體的經營收入增加政府官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收入或進行其他福利支出。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為經濟實體謀取非法利益。在當前的機構改革試點和下壹步的機構改革中,政府的經濟管理部門如果轉變為經濟實體,就要嚴格政企職責分開,不可能“壹個機構,兩塊牌子”,不再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職能。

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公安、保衛、監察、司法、審計、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關、技術監督、商檢等機關和黨政機關的辦事機構不得:

(a)組建任何類型的經濟實體;

(二)以本部門名義向經濟實體投資、入股;

(三)接受各種經濟實體的隸屬關系。

第三條上述部門以外的國家機關,根據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和人員分流的需要,經批準可以興辦經濟實體(含企業集團,下同),但必須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等方面與機關完全脫鉤。

(壹)各類經濟實體不具備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

(二)各類經濟實體與機關財務脫鉤,不向機關繳納利潤和管理費,不為機關報銷各種費用。經濟實體在財政上單獨設立賬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費,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監察、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

(三)黨政機關在職幹部不得具有政府幹部和企業職工雙重身份,不得在經濟實體兼職。

(四)各類經濟實體不準以黨政機關名稱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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