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委托入股等形式設立企業,不得委派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業務活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執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執業時,應當遵守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制度,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導和監督,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執業所在地的原考核發證機關收回並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壹)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而申請註銷的;(四)因與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律師事務所被撤銷,六個月內未受聘於其他律師事務所的;(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律師在被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調查期間,不得申請註銷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