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的壹致表達,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的章程。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自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壹樣,分擔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原則,對公司的設立和運作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生存的靈魂。1.章程裏必須記載什麽?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2.中國法律對制定公司董事會章程有哪些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必須依照本法制定。”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擔任董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職工代表擔任董事。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能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公司章程壹經制定並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企業應當保持章程內容的穩定,避免頻繁變更和修改。同時,要求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的發起人在制定公司董事會章程時,應當全面、具體、謹慎、細致,做到規範、準確。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公司章程,保持公司章程規範合法,保證公司正常有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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