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百度在線公司經過大量使用和推廣,“小迪”作為其智能音箱的產品名稱,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有影響力的產品名稱;“小渡小渡”作為具體的語音指揮,與百度在線公司及其產品建立了清晰穩定的關系,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結合小迪和小度小度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小迪智能音箱和度丫丫學習機在功能、受眾和銷售渠道上均為同類產品,子樂公司被訴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也容易混淆相關公眾,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百度在線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壹審生效。
本案是國內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及時回應了人工智能產品創新發展中保護運營商權益的迫切需求,對規範人工智能產品市場秩序、遏制惡意混淆和誤導公眾行為具有示範意義。
專家案例評估小組認為:
智能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第壹案,
保護公平競爭,激發創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