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管理和控制損失,準確有效地防止物品損失,根據《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十項防損管理規定:
第壹條公司員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和回扣(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供應商支付的電話費,不得私藏貨物,不得私自收受貨物(禮品),不得私自向供應商購買貨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高價低價向供應商購買;
2.與供應商私下不按真實數量或質量收貨;
3.私自清空收貨檢驗單;
4.私自竊取公司財務、電腦、合同、開發等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二條員工不得以工作需要為由,私自自動使用物品(包括破損物品和禮品)。如果找到,核實為占有財產。員工不得有以下行為:
1,私自捆綁商品;
2.私自改變包裝後購買商品;
3.私自索引或消磁;
4.擅自換貨。
第三條員工不得盜竊或任意拿取公司、客戶或同事的財物,壹經查實,按占有財物處理。員工不得有以下行為:
1.盜用或未經授權拿走公司、客戶的財產或貨物;
2.私改條碼,高價低簽購買;
3.商品的增量購買;
4.員工以顧客的身份搬運商品到其他店鋪;
5.收銀員故意漏貨;
6.出納故意掛賬,不入賬;
7.收銀員故意用手敲打條形碼降低價格;
8.私自使用會員卡積分騙取或者企圖騙取財物或者利益的;
9、擅自占用商品掛失(贈品);
10,破壞(使用)防盜設施;
11,利用客戶留下的水費單騙取商品(贈品);
12,使用信用卡,貴賓卡等。擅自套現;
13.占有客戶回扣;
14.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或者私存公款。
第四條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在本區域購物或購買商品,不得轉移商品,即不得將本區域的商品轉移到其他區域或將其他區域的商品轉移到本區域。如果發現,核實為夾帶。
第五條員工應積極配合公司授權部門人員對包裹進行檢查、衣櫃存放和證件查閱。不配合,就違規處理;如果發現攜帶物品卻不能當場說明清楚,則按夾帶處理。
第六條有過失或者不報的,應當連帶處理或者追究責任。如果有舉報者,公司調查後會按照壹定比例獎勵(公司會為舉報者保密)。
第七條發起人應辦理所有進場手續。他們在工作時應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證。不得單獨進入庫區(經授權除外),不得相互詆毀推銷商品、私自張貼條形碼,不得在店內爭吵、打架。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對有關廠家罰款5000-50000元直至清退,推廣員清退。
第八條生產廠家應規範促銷員的禮品發放行為(依據《禮品管理規定》),促銷員不得私下與公司員工交換禮品。如發現並查實,按攜帶公司物品處理(按物品價值十倍索賠,贈品按贈品所屬物品價值計算)。
第九條促銷員不得夾帶、竊取或擅自拿走公司、客戶及同事的財物。如發現並查實,公司將對促銷員和廠家進行商品價值10至50倍的經濟索賠(連帶責任),並進行退款。
第十條從業人員、促銷員離開防損門報警時,必須積極配合防損人員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離開現場。違者按夾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