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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浙江企業商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北京浙江企業商會。英文名:

北京浙江商會,簡稱ZCCB。

第二條本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北京的浙江省企事業單位和北京的浙江企業家投資經營的企業共同發起設立。

第三條本團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服務會員,服務社會,促進北京和浙江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駐京辦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集團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貞西裏三區26號浙江大廈5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向會員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開拓創新,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壯大;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不定期為會員組織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

(四)加強商會企業黨群、工會等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會員單位在黨員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組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京浙江企事業單位或在京浙江企業家投資經營的企業。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向本團體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證由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與本團體有關的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執行本組決議,完成本組委托的事項;

(三)關心並積極參與本團體的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七)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成員超過半年未按時繳納會費或超過壹年未參加本小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或嚴重損害團體集體利益和政府聲譽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本小組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通過有關決議、決定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將大會籌備材料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確認符合召開大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理事會對本組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任期四年。

第二十壹條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93名常務理事組成。執行董事從董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並對理事會負責: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四)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議新的組織人選,任命領導成員、名譽成員,提交理事會表決;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同時發生變化。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誠實公正,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會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小組決議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組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行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本團體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

(四)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監督集團及其領導成員的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名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建議;

(六)監督集團的財務狀況;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實施。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補助或者社會捐贈、補貼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團體變更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團體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條本組織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10年12月26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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