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保險公司的法定章程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應規定。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
3.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中資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具有保險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管理、業務能力,還必須具備經濟、金融或其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同時,在人員素質方面,保險公司60%以上的從業人員應具有從事保險工作、大專院校保險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的經歷。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聘用保險監管部門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是指健全的權力組織、運行組織和監督組織。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也應予以考慮。
正式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的程序
壹.初步申請
1.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準備計劃;
4.投資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批準證書;
6.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準備工作
《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七十二條還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書之日起壹年內完成籌備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三。正式成立申請書
籌備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可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及相關文件。我國《保險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設立登記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人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後,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後,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保險業務許可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