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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為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資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督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自到基金機構的營業場所,通過現場檢查、聽取匯報、核對資料等方式進行的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提交相關業務材料。

2.調查和取證

調查非法基金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壹,調查取證是調查非法基金案件的基礎,是有效監管基金的保證。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的權利。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交易,但限制期限不得超過65,438+0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擴展數據: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管理相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成員。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債券以及國務院證監會指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督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批準公司債券上市;監督上市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進行監督,他們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5.監督國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監督境內機構按規定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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