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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的決定

壹.背景和總體構想

作為資本市場的壹項基本制度,再融資制度在促進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壹帶壹路”、軍民融合、國有企業改革等國家戰略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現行再融資制度的壹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市場形勢發展的需要,市場對此反映較多,各方面要求改革的呼聲很高。我會將積極推進再融資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關鍵舉措,調整再融資制度相關規定。

此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的總體思路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貫徹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理念,增強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便利性和制度包容性。壹是精簡優化再融資發行條件,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大力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二是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質量,建立更加嚴格、全面、深入、準確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投資者決策為導向,督促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形成買賣雙方充分博弈、市場決定發行成敗的良性局面,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壹步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資效率。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壹是簡化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壹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上次在創業板募集資金已基本使用完畢,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基本壹致,發行條件已調整至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的,定價基準日可以是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10%變更為20%;將鎖定期分別由36個月和12個月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非公開發行對象數量分別由不超過65,438+00和5家調整為不超過35家。

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準的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根據上述修改,對其他條款作了相應修改,並根據立法技術規範表述了文字。三。采納各方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期間,我和司法部共收到有效書面意見和建議107條。經過認真研究,我們進壹步梳理了各方意見比較集中的事項,采納了合理意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壹)關於法律的適用

關於規則的適用,我會在征求意見的新聞稿中明確:“修訂後的再融資規則頒布實施時,如果再融資申請已經獲得批準,適用修訂前的相關規則;未獲得批準的,適用修訂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在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更新申請文件後繼續推進。已經通過發審委審核的,不需要重新提交發審委審議。”

有人提出,根據上述“新老劃斷”的原則,新規則頒布實施時已獲得批準的企業仍適用原規則。因為原來的規則在定價、鎖定期,尤其是減持限制方面比較嚴格,這些企業幾乎不可能完成發行。建議調整“辭舊迎新”的時機。

我們采納這個意見。經研究,從有利於企業融資、有利於資本形成、節約監管資源的角度出發,擬將“新老劃斷”的時間點由核準文件下發調整為發行完成的時間點,即再融資規則實施後,已發出再融資申請的,適用修訂前的相關規則;正在審批或已獲得審批,尚未完成發行,且審批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訂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將在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更新申請文件或處理會後事項後繼續推進。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無需重新提交發審委審議。如果已經獲得批準,預計在原批準的有效期內無法完成發行,他們可以向我會申請延續批準。

(2)關於清股實債。

為加強對明股份實債行為的監管,再融資細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大股東不得向發行人作出保證收益或變相保證收益的承諾,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發行人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

有人建議將主體的範圍擴大到前述主體的關聯方,以避免其借助關聯方規避本條規定的情況。我們采納了這壹意見,將規則修改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大股東不得向發行人作出保證收益或者變相保證收益的承諾,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利益相關者向發行人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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