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收購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備查:
(壹)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於收購人實力和經驗的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規劃的可行性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變更或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說明,以及其具備規範上市公司經營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應說明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的經營獨立性;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發生變化的聲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和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是兩個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六)財務顧問對收購人最近三年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收購人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未成立滿三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境外法人或者其他境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條件、具備收購上市公司能力的核查意見;
(二)購買方接受中國司法管轄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