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計單位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壹直是審計部門監督、跟蹤和落實的重點。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提交的審計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據,核對審計整改領域、對象和證據,確認審計整改的實際情況,必要時走訪相關人員,評價整改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避免和防止被審計單位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審計整改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處罰的實施情況、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未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繼續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時限。對審計整改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臺賬,督促指導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建議,整改撤銷數量。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未說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向審計機關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嚴重失實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被約談。被審計單位積極進行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或難以整改的,整改期限可適當延長。延期未完成整改的,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說明整改不到位的原因、整改期限和計劃等。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