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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購企業的賬簿是否移交給被收購企業。

1.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會計人員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的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②未註冊的賬戶應進行註冊。做壹個余額,最後壹個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

2.交接點集合。

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錄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換證人員發現不符或“白條到庫”時,交接人員負責查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壹致,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有關數據,確認有關數字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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