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先後發布了《關於保險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兩個文件,分別制定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標準。
中國保監會將在2008年底根據保險公司的信息進行第壹次分類評估。此外,還將研究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分類監管。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分類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重點的綜合監管措施。通過對保險機構綜合評價指標的動態監測、分析和處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風險、財務風險、資金運用風險和業務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分類,並采取監管措施。
上述負責人介紹,分類監管將按照區別情況、區別對待的原則,包括信息采集、監測指標生成、風險等級評估、監管措施實施四個環節。壹年為壹個監管周期,每個季度都會及時調整,每個月都會對公司的指標進行監控。如發現異常,將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通知》稱,將保險公司按照風險等級劃分為A、B、C、D四類,主要依據五類,即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合規風險指標、財務風險指標、資本運用風險指標和業務經營風險指標。在日常監管中,保監會將對四類公司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監管政策。此外,還規定再保險公司的監控指標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分類,根據合規性和穩健性兩大類指標,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合規風險、穩健風險和綜合風險進行評估,將機構分為壹般非現場檢查機構、關註類非現場檢查機構和現場檢查機構三類。其中,對壹般非現場檢查機構采取非現場監管,對關註類非現場檢查機構實施非現場檢查的同時,加強風險監測和重點關註,進壹步采取相關監管措施。除有關非現場檢查機構的監管措施外,現場檢查機構應至少每年進行壹次。上述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分類監管的目標是防範風險。在對保險機構進行綜合評估、了解保險機構風險狀況的基礎上,監管部門可以集中有限的監管資源對高風險公司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進行跟蹤分析,從而加大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力度。
在上個月召開的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指出,通過分類監管,對不同風險等級的保險機構區別對待,才能真正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化機制。
保監會加大了對保險機構的處罰力度。去年底,保監會先後對中美大都會、民生人壽、華泰人壽三家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