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通過產業政策學習,規範信貸行為
去年以來,國家采取了壹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宏觀調控。人民銀行、銀監會也針對宏觀經濟金融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提出了壹系列監管政策要求,是指導金融工作的“指南針”,是中小企業發展的“調節閥”。因此,銀行在向中小企業發放信貸時,必須進壹步加強對產業政策的研究,禁止或限制向列入產業限制名單的行業以及高能耗、嚴重汙染和產能過剩的行業發放貸款。未通過環境評估、節能評估、安全評估和環境保護設施評估的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的項目;對屬於國家“區域限批”、“行業限批”、“流域限批”範圍的項目,按規定給予信貸限制,從信貸源頭上促進其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促進其向正確方向發展,既有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也有利於中小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於金融部門來說,這是調整其信貸結構和防範金融風險的唯壹途徑。
第二,通過投資來化解中小企業的投資風險
相對於大企業,中小企業風險高,壽命短。據浙江省溫州市某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內部通報,2003年至2006年被撤銷或註銷的中小企業有2410家,其中44.52%的企業壽命不足4年,個人獨資企業壽命最短,僅為1.99年。不同行業的企業壽命不同:在調查的16個行業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壽命最長,平均為14.04年;其次是文化體育娛樂,平均8.07年。制造業、批發零售、餐飲住宿等傳統行業的企業壽命在平均水平以上;而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新興行業的企業壽命普遍較低,基本在2年左右。以上調查雖然來自壹個地區,但結果很有代表性,在全國也具有普遍性。作為財務工作者,必須本著對國家、股東和員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判斷中小企業的風險狀況,從以下幾個方面按照產業政策的要求控制信貸投入的額度:
(1)在鋼鐵領域,加強中小鋼鐵企業的結構調整,對產品在國際國內鋼鐵產品結構中處於上遊、附加值高、經濟效益好、市場前景廣闊的項目,或產品特色鮮明、經濟效益好、市場前景好、競爭力強的項目,給予適當支持,特別是國家明確提出的冷軋寬帶板、不銹鋼板、冷軋矽鋼片和熱軋寬帶板,加快發展。堅決禁止和退出生產規模小於654.38+0萬噸的中小型壹般鋼鐵生產企業,產品缺乏競爭優勢、生產規模小、缺乏市場競爭力的鋼鐵生產企業,產品附加值低、市場供大於求和瀕臨淘汰的項目,生產成本高、經營效益差、汙染嚴重的企業和產品,防止風險積累和擴大,使風險早退出、早化解。
(2)水泥行業,根據國家水泥行業產業發展政策,對日產2000噸(含)至4000噸(不含)的新型幹法水泥項目選擇性給予優惠支持,審慎支持,對日產1000噸(含)至2000噸(不含)的小型新型幹法水泥項目不予幹預。禁止支持非新型幹法水泥項目和日產1萬噸(不含)以下的小型新型幹法水泥項目。
(3)在電力領域,審慎支持以地方電力企業為貸款主體的中小企業電網項目貸款(含農網和縣網項目貸款);重點支持納入國家計劃、股東結構良好、裝機容量65438+萬千瓦及以上、具備壹定調節能力的水電項目。適度支持審批程序完善、股東結構良好、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上、具有壹定區域和成本優勢的中型水電站,適度支持納入國家計劃的單機規模30萬千瓦及以上大型常規燃煤機組項目, 適度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使用煤矸石或劣質煤發電的流化床鍋爐,適度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熱電聯產、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 審慎支持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的徑流式水電項目。不幹預未經國家核準的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常規燃煤機組項目和以地方高耗能產業園區為市場目標的常規火電項目。禁止幹預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單機容量654.38+0.3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火電項目,禁止向未經國家批準的常規火電項目發放早期過渡性貸款。
(4)在有色金屬領域,審慎支持電解鋁資源匱乏、主要依靠進口氧化鋁維持生產、可持續發展能力弱的中小型電解鋁生產企業和項目。對未按國家規定報批的氧化鋁生產企業和項目,我們不予支持。禁止支持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的新建或技改電解鋁項目,如化整為零、變相審批等。禁止支持仍在使用自焙電池生產設備或達不到環保標準的企業和項目。禁止支持生產規模小、汙染嚴重或市場前景差的企業和項目。
(5)汽車行業,審慎介入生產規模小、品牌壹般的中小型汽車生產企業。審慎介入沒有技術優勢和品牌優勢的壹般汽車生產企業;嚴禁插手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嚴禁幹預“買殼賣殼”、利用零部件進行簡單組裝的企業。限制進入市場占有率低、低水平重復建設、零部件簡單組裝的小型農用車生產企業。謹慎介入支持低市場占有率、低保有量汽車品牌生產的中小零部件供應商;嚴禁介入不被整車生產企業認可、與同類企業相比競爭力較差的低水平重復建設和零部件生產供應商。禁止進入小型和通用品牌汽車企業下遊經銷商的信貸業務。
(六)在煤炭行業,適度介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標準的煤炭液化、氣化、焦化和煤化工中小企業和項目;審慎幹預地方政府核準的年產30萬噸以上、60萬噸標準煤以下的中小煤礦生產項目;禁止幹預年產30萬噸標準煤及以下的小煤礦生產項目;禁止幹預未經國家安全環保部門審查合格的煤礦生產建設項目。
(七)針對部分地區房地產貸款不良率上升的情況,按照國家調控房地產業的壹系列措施,嚴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向項目資本金比例不符合要求或房地產開發“四證”不全的中小型房地產項目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到位情況和來源;嚴禁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向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更不能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專門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貸款。優先支持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對未違反國家調控政策的高檔公寓、寫字樓、大型商場等項目的開發貸款要審慎介入,嚴禁介入高爾夫球場、賽馬場等房地產開發貸款。空置3年以上(含3年)未使用的商品房原則上不得作為貸款抵押物;對竣工後未經營的辦公樓、商業用房,或雖已經營但入住率未達到50%的,原則上不得辦理經營性用房抵押貸款。在客戶選擇方面,嚴禁向信用狀況差、假抵押、偷稅漏稅、惡意侵害購房者權益、發布虛假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向監管部門提示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壹定要謹慎,認真核查企業的開發、融資和信貸使用情況,防範房地產放貸風險。
(八)嚴格控制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近年來,壹些中小企業以合資為名搞“兩頭在外”,實則抽逃資金、逃避管理,對國家利益造成壹定損害,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因此,金融部門應逐步壓縮和退出屬於存量業務的“兩頭在外”的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貸款到期後確需繼續辦理的,應在詳細調查企業並提供擔保措施保證貸款資金的基礎上上報審批。在貸後管理中,及時監督貸款資金運作,及時關註企業經營狀況,定期檢查借款人境外貸款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督促借款人按時還本付息。
“雙頭企業”很難識別,非“雙頭企業”可能因為改變經營方式而具有“雙頭企業”的特征。因此,要密切監控企業的資產負債、資金流向、償債能力、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環節的變化,加強對抵質押物和擔保人變化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時堅決收回或保全,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九)加強擔保公司擔保業務準入管理。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擔保瓶頸問題,各地紛紛成立了壹些不同類型的中小民營擔保公司。從實際情況來看,這類公司普遍存在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問題,導致“空殼”擔保。因此,銀行必須嚴格審查實收資本、經營狀況、風險內控、擔保規模、補償等與擔保公司風險審查和被擔保單位財務運行相關的因素。積極采取措施,積極穩妥退出擔保公司擔保的信用主體信用等級在A級以下(不含)的業務,或自然人股比超過50%(不含)的業務,或實收資本65438億元以下(不含)的擔保公司擔保的業務。對擔保余額超過實收資本10倍(不含)或單筆最高擔保余額超過實收資本10%(不含)的擔保公司,要降低其擔保的授信規模,增加反擔保措施,否則應積極穩妥退出。
(10)加強關聯客戶授信管理,防範集團客戶系統性風險。
近年來,壹些中小企業為了融資方便,人為地“做大做強”,以參股、控股的形式成立所謂的集團,或者成立幾個實際業務很少的子公司,互相擔保拿銀行貸款。所有公司實際上屬於同壹個實際控制人。這種自我保護無異於“信用貸款”。壹旦集團內任何壹家公司的資金鏈中斷,都可能導致整個集團的“系統風險”。銀監會已指示各銀行嚴格控制。所以銀行要按照法人制度內控制總量的原則來管理銀行信貸。在辦理集團授信時,應優先考慮集團外的資產抵押、質押擔保或企業擔保,減少和避免集團內關聯企業提供擔保。
此外,針對集團客戶涉及客戶數量多、行業分布廣的特點,銀行應加強風險預警,建立集團客戶信息庫,充分利用信貸管理系統、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社會中介機構和客戶提供的信息,監控貸款總額、資產負債指標、盈利指標、流動性指標、 貸款本息償還和集團客戶關鍵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實時監控,並設置信用風險預警線進行及時預警。
總之,壹些中小企業自身的實際問題,如偏離產業政策、經營不規範、信用不高等,都轉化為貸款銀行的隱性風險。因此,銀行必須對其授信的中小企業進行綜合評估。由於部分企業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可信度較低,銀行要考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自身管理和財務狀況,還要考察高管的經歷和品行以及個人可支配資產。工商年檢、歷史信用記錄、納稅情況、行業景氣程度、當地政治經濟環境、生產能力、產品競爭力和市場需求、銷售和供應渠道、交易對手業績、主要經營者個人信譽和管理能力、持續正常經營年限、關聯企業狀況和發展前景等。,在此基礎上,應采取有效的保證措施。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原則上以抵質押擔保為主。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為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大中型企業;對個人控股的小企業,應在原有擔保條件的基礎上增加其實際控制人和財產所有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原則上不允許小企業申請信用貸款。在貸後管理中,銀行不僅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進行動態管理,還要密切關註企業實際控制人及其財產所有者的重大財務變化等關鍵事件,有效防範貸款風險。通過上述措施,促進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自覺用好信貸資金,按照財稅政策加強財務管理,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更好地實現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