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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21

法律主觀性: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二)上市公司購買資產對應的企業法人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但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被終止交易已滿三年,且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但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沒有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沒有其他重大失信行為;”(5)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情形。這就是重大資產重組的管理方法。

法律客觀性: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依法由董事會決定,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積極配合獨立董事查閱相關資料,並通過安排現場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報告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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