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規範重慶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產權轉讓工作,切實維護國有企業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重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渝府令22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是重慶地方國有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壹級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在依法設立的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進行重要產權、大額債權、知識產權和股權轉讓。
重要產權和大額債權按《關於實施〈重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國資發〔2009〕4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是壹級企業及其子公司因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權益而取得的產權轉讓,並由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進行補償的,應根據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決策程序確定。
三。壹級企業及子公司轉讓除本通知第二條以外的重要產權、大額債權、知識產權和股權,應按以下原則辦理:
1.評估價值10萬元及以上的重要產權和知識產權轉讓,應按內部議事規則逐級審議,再經壹級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壹級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召開前10個工作日,壹級企業最大國有股東單位應將提案及其審核意見報市國資委備案。市國資委(SASAC)對此行為如有異議,將在收到備案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其意見書面告知壹級企業,各國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審議時,將根據市SASAC的備案意見進行表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意見延期的,視為同意轉讓。
2.國有產權協議轉讓、國有股份轉讓後企業不再具有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轉讓評估值在500萬元及以上的股份、國有產權轉讓價格需確定在評估值90%以下的,應按內部議事規則逐級審議,再經壹級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壹級企業第壹大國有股東單位於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前65,438+05個工作日,轉讓按規定權限書面報送市國資委審批。市國資委將在收到相關審批材料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各國股東,各國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審議時,將根據市國資委的審批意見進行表決。
四、壹級企業及子企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份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令第102號)辦理。國務院國資委19)。
國有及國有控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進行自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地方金融上市公司的產權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特此告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