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管理信任有七個優點:
1,信托公司是融資主體。
主動管理項目的融資主體是信托公司,股東多為央企、國企、地方政府或大型金融機構,所以信托公司作為融資主體比任何實體企業都更有實力。
2.投資策略更靈活,資金使用效率更高。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信托公司在保證信托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自主管理,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具體的投資限制。主動管理型信托項下的閑置資金除投資優質信托計劃外,還用於轉移銀行信貸資產、貨幣市場投資、銀行存款等短期、穩定收益類投資。同時,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有效分散投資風險,采用長短期收益差的盈利模式,資金使用效率更高,以獲得長期穩定的增值,有效保障信托計劃的及時兌付。
3.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主動管理型信托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融資成本低意味著項目風險低,主動管理型信托依靠的是信托公司自身強大的背景和政策引導,所以我們在市場上基本看不到這類信托項目有什麽問題。
4.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節省籌集資金的時間。
主動管理型信托(投資)是指信托公司利用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主動尋找項目進行投資,所以主動管理型信托項目的信托經理大多是信托公司的財務總監或副總裁,通常會邀請投資界的權威人士作為投資顧問。
而主動管理項目的好處是信托公司設立這個資產池項目後,節省了時間和資金成本。只要有好項目,項目經理和投資界權威都會給出專業意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用資金池的資金對接優質項目,不會錯過好項目。對於信托公司來說,節約了發行成本,節約了募集時間,大大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資金使用靈活,有利於整個市場的資源。
5.截止日期更靈活。
主動管理型信托項目期限可從1個月到24個月不等,期限靈活,流動性高,方便投資者靈活選擇。
6.積極管理受到高度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明確規定,信托公司應對因主動管理不善造成的信托損失負全部責任。所以在任何壹種信托項目中,主動管理項目都是很受重視的。
2014年4月8日,銀監會發布的《信托公司風險監管指導意見》明確要求,“信托公司應當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托公司股東應當承諾或者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約定,在信托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托公司經營虧損侵蝕資本的,應當從凈資本中全額扣除,相應減少業務規模,或者股東及時補充資本。”
7.主動管理型信托項目回歸信托公司原有業務。
主動管理型信托項目代表了信托公司真實的資產管理能力。目前我國信托公司項目主要分為投資(主動投資管理信托)和融資(基於信用的被動信托管理)兩大類,目前我們常見的產品多為融資類產品。在收緊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資產規模後,銀監會開始強調信托公司不僅要作為融資渠道,還要鼓勵信托公司業務轉型,積極倡導信托公司加大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開發,培養核心資產管理水平和獨立理財能力。
所以信托產品從融資型向主動管理型轉變是大勢所趨。主動管理型信托項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展示資產管理能力的產品。項目的質量直接考驗著信托公司的品牌、信譽和市場競爭力,這才是信托公司存在的真正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