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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的註冊設立條件

1,有限合夥。這是由投資人(有限合夥人)和基金經理(普通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出資並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經理在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風險投資的具體運作,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2.公司制度。也就是說,風險投資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的。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和普通公司壹樣,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來做。

以下主要是關於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當遵循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描述: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再局限於自然人,企業也可以成為合夥人;

2.合夥協議對於合夥企業非常重要,關於私募基金的合夥協議;

3.合夥企業的註冊資本沒有規定,只有認繳或者實際交付的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也對合夥企業的設立作出了規定: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合夥企業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國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主要經營場所;

(3)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企業類型;

(六)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承擔責任的方式、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十壹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向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出資的確認函;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壹般不需要審批,但涉及外資或特殊行業的,需經相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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