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
1,最低註冊資本3萬。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兩個以上股東設立但不足50個股東* * *;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65438+萬元。
(1)股東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2)壹個自然人只能註冊壹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壹次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償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但不超過二百人,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募集方式設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法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三)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五)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個體工商戶
註冊資本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要求。
(1)城鎮無業人員、農村村民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有經營能力的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業務能力和業務技術。
個人獨資企業
註冊資本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要求。
(1)投資人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必要的從業人員。
私人合夥企業
註冊資本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要求。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均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各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
(六)合夥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備註: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