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提供公司名稱供客戶註冊,然後以開曼群島公司的名義註冊機構,確認名稱可用。境外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也可以是中英文,但擬使用公司名稱的公司無法註冊,公司名稱已經重復。
第二步:公司名稱可以使用後,簽署委托書和協議,繳納代理註冊的境外公司服務費。
第三步:成功支付代理服務費後,外企開始準備公司章程、章程及以下文件:
(1)海外公司首任董事任命
(2)海外公司董事通知
(3)境外公司的其他適當文件,如股東和董事會記錄。
每壹家成功註冊的海外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章程的規定,公司名稱、註冊地址、目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以及擬註冊股份的詳細情況和數量。
第四步:代理機構需繳納的第壹年政府許可費向註冊地的境外公司註冊處提交章程,審核相關文件並進行註冊,壹般在第二個工作日內發放境外公司註冊證。
第五步:境外公司代理人領取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
第六步:海外公司註冊證書及相關文件:
(1)境外公司章程和境外公司章程
(2)壹個公司的海外金屬印章,上面清楚地刻著公司的名字,作為簽署合同的公司印章。
(3)由境外公司名稱和“代表公司”字樣的名稱抵消。使用此印章時,公司高級職員代表公司簽署業務合同。
(4)海外公司的法定登記冊、董事及秘書登記冊、成員登記冊及會議紀錄。
(5)境外公司向股票投資者發行股票。
(6)第壹屆董事會召開會議,處理海外公司的各種問題,如租賃辦公室、開設海外公司、銀行賬戶等。
第七步:領取註冊文件,領取文件,指定客戶簽署文件後復印機構簽署的文件,註冊流程完成。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六條公司登記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