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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金融服務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金融服務公司的註冊和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擴展數據:

金融服務範圍:

廣義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多重功能。具體而言,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經營活動向客戶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融資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交易、商業保險、金融信息咨詢等。

強化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我國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提高金融機構管理水平,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直接保險(包括* * *保險、壽險和非壽險)。

2.再保險和再保險。

3.保險中介,如經紀人和代理人。

4.保險咨詢等輔助服務。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5.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的資金。

6.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代理和商業交易融資。

來源:百度百科-金融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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