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債券又稱收入債券,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特定項目而發行的政府債券,約定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資金或專項收入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是地方政府債券的壹種。
專項債券面向盈利性、公益性項目發行,必須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收入,全面覆蓋償債規模,比普通債券更具封閉性和獨立性。普通債券(普通債券)是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短缺或解決暫時的資金短缺而發行的,通常以地方財政收入作為擔保。
專項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其應用領域包括土地儲備、收費公路、棚戶區改造、交通基礎設施(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老舊小區改造等。其申報流程主要分為項目立項、項目申報、項目發行、債券存續期管理四個階段。
根據《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對應項目的資金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不得調整項目,不得調整資金用途,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支出。
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範圍需在編制“壹案兩書”支付相關工程費用時與建設內容進行對比,不得支付建設內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費用。
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分為壹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短缺或解決暫時的資金短缺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為了籌集資金建設特定項目而發行的債券。
對於壹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地方財政收入作為擔保,而對於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完成後獲得的收入作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