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稅類型和稅率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十壹類所得,即:(1)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股權轉讓,說到底就是轉讓持有人在目標公司的資產份額,以及基於財產份額的權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也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稅[2009]16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分別規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因此,壹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從最早的國稅發[1998]9號文件開始,對員工股權激勵按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七檔累進稅率征收。這也是實質課稅原則的要求。據此,個人行使權利後再次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因不再具有工資、薪金性質,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動詞 (verb的縮寫)須納稅的收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值得註意的是,股權轉讓中的財產原值僅指取得股權的成本,不包括為經營公司業務而投入公司但未轉化為股權的資源。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過程中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經稅務機關批準後予以扣除。合理費用主要包括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不包括為促成交易而發生的宴請費用等其他未確認的費用。此外,對於多次取得同壹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在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按照工資薪金納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應稅收入的確定較為復雜。總的原則是區分職工基於勞動關系取得的收入和二級市場轉讓股份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