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舊的合夥企業法不承認有限合夥制度,所有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上海胡加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賈明軍告訴《第壹財經日報》記者,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對投資非常謹慎,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引入了有限合夥制度。
有限合夥企業由多個有限合夥人(LP)和多個普通合夥人(G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制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刺激經濟發展,同時也為提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提供了契機。”賈明軍說,投資者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投資,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經理可以用少量資金成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同時,普通合夥人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在有限合夥制PE基金的結構中,私募股權投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而基金整體作為有限合夥制存在。基金主要向有限合夥人募集資金,普通合夥人做出所有投資決策。基金在其生命周期內壹般會進行15到25次不同的投資,每次投資的金額壹般不超過基金總額的10%。
普通合夥人報酬的主要來源是基金管理費,還包括業績提成。壹般來說,普通合夥人每年可以獲得基金總額2%~4%的管理傭金和基金利潤的20%。